(2014)永民初字第131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林伟民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伟民,赖玉苹,林伟森,林伟明,林伟新,林添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1314号原告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永定县。法定代表人苏顺金,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启勤,女,该社员工,住永定县。被告林伟民,男,汉族,住永定县。被告赖玉苹,女,汉族,住永定县。被告林伟森,男,汉族,住永定县。被告林伟明,男,汉族,住永定县。被告林伟新,男,汉族,住永定县。被告林添基,男,汉族,住永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林伟民、赖玉苹、林伟森、林伟明、林伟新、林添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原、被告双方的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陈 福 柱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廖佩(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