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善商初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嘉兴市天华管桩有限公司与江苏长江机械化基础工程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天华管桩有限公司,江苏长江机械化基础工程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善商初字第594号原告:嘉兴市天华管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海兴。委托代理人:黄庆红,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长江机械化基础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苏保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天华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长江机械化基础工程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天华管桩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天华管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天华管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198元,减半收取3599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520元,合计诉讼费6119元,由原告嘉兴市天华管桩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一川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