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山行执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泰安市国土资源局与邱家店镇前旧县村委申请强制执行土地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1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安市国土资源局,邱家店镇前旧县村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泰山行执字第47-1号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泰安市东岳大街建设大厦。法定代表人刘相玉,局长。被执行人邱家店镇前旧县村委,住所地泰安市邱家店镇前旧县村。法定代表人翟山清,主任。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未取得合法有效土地手续,擅自占用村集体土地建住宅楼,占地面积5947.46平方米,造成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了泰国土资罚字(2014)10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泰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泰国土资罚字(2014)1054号处罚决定书内容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复议又不诉讼,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依法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泰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泰国土资罚字(2014)10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被执行人邱家店镇前旧县村委必须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三、被执行人邱家店镇前旧县村委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审判长 郭庆文审判员 戚桂亮审判员 陈 静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 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