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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郴北民二初字第172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10-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朝任与被告朱云、被告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朝任,朱云,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郴北民二初字第1728号原告李朝任,男,1980年8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住湖南省郴州市。委托代理人江新春,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娟芳,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云,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住湖南省郴州市。被告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罗家井102号。法定代表人黄仁彬,男,系该院院长。上述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王仁亮,湖南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朝任与被告朱云、被告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朝任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朝任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朝任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9元,减半收取199.5元,由原告李朝任负担。审 判 长  罗文林审 判 员  唐勇林人民陪审员  段小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任重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