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镜执字第0158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郭金保与褚跃武、朱金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金保,褚跃武,朱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镜执字第01581号申请执行人郭金保,男,汉族,1963年7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褚跃武,男,汉族,1963年8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朱金兰,女,汉族,1966年8月1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郭金保诉被执行人褚跃武、朱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本院(2014)镜民一初字第0081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褚跃武所有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尚XX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文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