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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灌少民初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陈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灌少民初字第00117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陈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严立山。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4年7月24日以证据不足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行为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