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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官民初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5-01-11

案件名称

韩素春与王德顺、王启军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素春,王德顺,王启军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官民初字第00185号原告韩素春,女,195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德顺,男,195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启军,男,年龄不详,汉族,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素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洪军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善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