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官民初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5-01-11
案件名称
韩素春与王德顺、王启军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素春,王德顺,王启军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官民初字第00185号原告韩素春,女,195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德顺,男,195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启军,男,年龄不详,汉族,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素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洪军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善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