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前民初字第0096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张淑梅诉邹洪文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前民初字第00968号原告张某某,住前郭县。被告邹某某,住前郭县。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赵广和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翠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