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前民初字第0096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张淑梅诉邹洪文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前民初字第00968号原告张某某,住前郭县。被告邹某某,住前郭县。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赵广和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翠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