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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原告朱娜娜诉被告侯光明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00284号原告朱娜娜,女,198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塞县真武洞镇冯家营政村冯家营村。被告候光明,男,198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塞县真武洞镇冯家营政村冯家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娜娜诉被告侯光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娜娜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朱娜娜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娜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娜娜负担。审判员 王 鸿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毛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