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建商初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建德市恒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云龙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恒大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云龙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建商初字第833号原告建德市恒大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剑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志林。被告浙江云龙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寿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恒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云龙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德市恒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建德市恒大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云龙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德市恒大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云龙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25元,由原告建德市恒大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志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