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312-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张克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克君,张洪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312-2号申请执行人张克君,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张洪泽,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克君与被执行人张洪泽债权纠纷一案中,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平商初字第241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2月2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克君与被执行人张洪泽于2014年7月1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张克君即时撤回了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张洪泽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平商初字第2419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执行费191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尚丰文审判员 张彦教审判员 刘浩斌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忠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