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朝民催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深圳万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16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万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朝民催字第16号申请人深圳万申投资���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钟彩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佳亮,长春致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申请人深圳万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5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3XXXXXXXXXXXXX40号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陆仟元整(¥6,000.00元);出票人:长春致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收款人:深圳万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出票日期:贰零壹叁年零壹月壹拾柒日;汇票到期日:贰零壹叁年零柒月壹拾柒日;付款行:中国光大银行长春分行本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深圳万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夏 禹人民陪审员 朱惠君人民陪审员 王晓慧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大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