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一初字第0065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侯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民一初字第00658号原告:陈某某,女,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委托代理人:汪桂民,东至县官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侯某某,男,196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汪桂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侯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3年3月在东至县官港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长女侯某甲于1991年12月21日出生,系原告陈某某与其前夫所生。1995年7月25日原、被告生有次女,取名侯某乙。现二女长大成人并能独立生活。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侯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3月8日在东至县官港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长女侯某甲于1991年12月21日出生,系原告陈某某与其前夫所生。1995年7月25日原、被告生有次女,取名侯某乙。2014年4月14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离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户口簿复印件两张、证明一份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婚姻需要夫妻双方的共同经营和维护。原、被告自愿结婚,婚后共同抚育二女,夫妻感情基础较好。原、被告结婚二十多年,应明白建立家庭的不容易,双方须好好珍惜经营婚姻,在夫妻感情出现矛盾时,双方要冷静理智,加强沟通,正确处理,原告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国富审 判 员 苏香红人民陪审员 孙中平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