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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滦民初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原告XX成与被告许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成,许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滦民初字第931号原告XX成。被告许领(曾用名许岭)。本院在审理原告XX成与被告许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成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0元,减半收取90.00元,由原告XX成负担。审判员  王亚欣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