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滦民初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原告XX成与被告许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成,许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滦民初字第931号原告XX成。被告许领(曾用名许岭)。本院在审理原告XX成与被告许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成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0元,减半收取90.00元,由原告XX成负担。审判员 王亚欣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