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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嘉商终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泰州市禾友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与李伯春、盐城天际建安集团公司票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伯春,泰州市禾友农资连锁有限公司,盐城天际建安集团公司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嘉商终字第3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伯春,系东台雷利机房设备厂业主。委托代理人:陈义明,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州市禾友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丰收南路***号。法定代表人:杨扬,董事长。原审被告:盐城天际建安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台南镇。法定代表人:王益梅,董事长。上诉人李伯春因票据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4)嘉秀商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伯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4)嘉秀商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连    忠审判员 金傅祥代理审判员黄阁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    金    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