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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民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诉被告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某,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民保字第89号原告黄某,女,住威远县。被告林某某,男,住威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要求对被告林某某的房屋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林某某的坐落于某某市某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路228号某某某1栋2单元5层502号的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邵四新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永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