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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02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020号原告李某。被告勾某。原告李某诉被告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张磊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