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寿民一初字第0134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5-07-19
案件名称
袁绪强与王安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寿民一初字第01346号原告:袁某,男,1984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被告:王某,女,1988年1月13日生,汉族,现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作出,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袁某负担。审判员 张 薇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薛礼正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