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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瑶执字第0172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安徽雅可贸易公司与广西二建安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雅可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安徽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瑶执字第0172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雅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唐睿,总经理。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安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甘辉汉,公司负责人。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瑶民二初字第009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安徽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 勇执行员 吴 扬执行员 朱大伟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