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0095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罗小安与单桂琴、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0957号申请执行人:罗小安,男,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单桂琴,女,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郑林,女,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一初字第0113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单桂琴、郑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单桂琴、郑林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单桂琴、郑林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林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陵县支行的存款400000,冻结期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季 平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宗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