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乐执民字第2181-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与王建成、黄素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王建成,黄素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乐执民字第2181-1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负责人郑晖。被执行人王建成。被执行人黄素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乐商特字第42号民事裁定书,于2014年7月22日以(2014)温乐执民字第218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建成、黄素文共同所有的坐落于乐清市乐成镇旭阳路上海花园兰花苑-79幢的房产,被执行人王建成、黄素文至今未履行支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建成、黄素文共同所有的坐落于乐清市乐成镇旭阳路上海花园兰花苑-79幢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010f54856、010f54857)。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倪亚蓓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阮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