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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沛执字第018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胥广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胥广文,魏庆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沛执字第0185号申请执行人胥广文,居民。被执行人魏庆勇,居民。胥广文与魏庆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6日作出的(2013)沛民初字第11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胥广文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合计10200元,于2013年9月16日前付清;二、被告魏庆勇赔偿原告胥广文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合计184210.14元,于2013年9月8日前付清;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42元,由被告魏庆勇负担。因被执行人魏庆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胥广文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魏庆勇的银行存款,未发现有银行账户存款余额;查询其工商登记情况,未发现其有工商登记注册;查询其房产、土地,发现在被执行人魏庆勇名下位于沛县锦绣家园小区7号楼2单元201室、建井一处5号楼404室、建井一处3号楼202室各有一处住房,其中位于沛县锦绣家园小区7号楼2单元201室房产,本院另一中心案件正在评估、拍卖中,建井一处3号楼202室房产本院正在进行中心异议审查中;查询其车辆,未有登记信息。上述查询结果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胥广文进行告知,经本院释明本案未执结原因后,申请执行人胥广文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魏庆勇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本案至今未能有效执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执行的情形下,本案应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沛民初字第114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可以重新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先忠执行员  杨夫彬执行员  王 欣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巨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