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中刑减(假)字第257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比拉尔?默罕默德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比拉尔·默罕默德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乌中刑减(假)字第2571号罪犯比拉尔·默罕默德(BIALALMUHAMMAD),男,1977年6月27日出生,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国籍,巴基斯坦沙古达市伊斯兰布尔区人,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于2007年11月12日作出(2007)穗中法刑一初字第42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比拉尔·默罕默德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7年7月6日起至2022年7月5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驱逐出境。服刑中,经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011年二次裁定减刑二年八个月。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于2014年6月25日提出对罪犯比拉尔·默罕默德的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报称,罪犯比拉尔·默罕默德在服刑改造期间,先后二次被评为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并获一次记功、一次表扬奖励、二次季度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比拉尔·默罕默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百分考核成绩突出,先后于2013年上、下半年被评为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二次,于2012年2月获记功一次,于2012年5月获表扬奖励一次,于2013年9月和12月先后获季度表扬奖励二次,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比拉尔·默罕默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判,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比拉尔·默罕默德予以减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炳 蔚审判员 张 亚 豪审判员 阿曼古丽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