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足法民特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杨建秀申请认定蒋仕荣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建秀,蒋仕荣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足法民特字第00006号申请人:杨建秀,女,194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系被申请人蒋仕荣之妻。被申请人:蒋仕荣,男,194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指定代理人:蒋元剑,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系被申请人蒋仕荣之子。申请人杨建秀申请宣告蒋仕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3依法受理后,由审判员陈天独任审判,于2014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杨建秀及被申请人的指定代理人蒋元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杨建秀与蒋仕荣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66年10月1日登记结婚。2014年2月10日18时19分,案外人徐景驾驶渝C705**号大型普通客车沿大邮公路由大足往双路方向行驶,行驶至双桥区九节河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蒋仕荣所骑自行车相撞,致蒋仕荣受伤和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蒋仕荣受伤后后立即被送往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多发伤:重型颅脑损伤;广泛脑挫裂伤;左侧额叶血肿……2014年6月30日,经重庆市永川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1、蒋仕荣因车祸致植物状态,伤残评定为Ⅰ(1)级……。蒋仕荣至今处于植物状态,现仍继续在医院住院治疗,申请杨建秀遂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蒋仕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上述事实,有重庆市大足区通桥镇白鹤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书、重庆市双桥区交巡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庆市永川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结婚证等证据载卷为凭,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经审查,申请人杨建秀的申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蒋仕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天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