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房民初字第0936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北京热能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臧桂香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热能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臧桂香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09367号原告北京热能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东大街22号楼一层111室。法定代表人侯志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伟杰,男,1988年3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孟君,女,1989年4月8日出生。被告臧桂香,女,1934年7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热能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能鸿业公司)与被告臧桂香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热能鸿业公司于2014年7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热能鸿业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热能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零四元,由原告北京热能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得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