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来民一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陈长江与刘须伟、李成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长江,刘须伟,李成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来民一初字第00054号原告:陈长江,男,197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代理人:张金文,安徽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须伟,男,198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李成江,男,197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负责人:曾庆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朝阳,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宫鉴,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12月19日受理了原告陈长江与被告刘须伟、李成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陈平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高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