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商初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谢坚波与张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坚波,张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甬慈商初字第771号原告:谢坚波。被���:张帅。原告谢坚波诉被告张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8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坚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谢坚波起诉称:原、被告系朋友。2010年8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70万元,出具借条一份,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交付借款70万元。2012年11月13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出具借条一份,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交付借款100万元。至今被告未归还借款170万元,且下落不明。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即时归还原告借款170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谢坚波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借条2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70万元的事实;2.银行回单2份,证明原告向被告交付借款170万元的事实。被告张帅既未作答辩,又无提供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审查认为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相互印证,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应予确认证明力,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涉案借贷为不定期无息借贷。原告有权随时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被告应当承担归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当庭宣告判决如下:被��张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谢坚波借款17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100元,由被告张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纳通知书后七天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37×××92,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汇款时应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的,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胡伯新人民陪审员 孙新长代理审判员 胡斐斐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胡铭洁一、附法律适用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缺席判决。二、附执行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