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民执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杨玉珠与王力婚姻家庭、继承正常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珠,王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民执字第815号申请执行人杨玉珠,女,1976年10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王力,男,1973年5月21日生,汉族,天钢钢厂工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0)东民初字第52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力银行存款2,6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遵福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