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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昌执字第00581-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辽宁XXXX工程有限公司与盘锦XXXX有限公司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XXXX工程有限公司,盘锦XXXX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昌执字第00581-2号申请执行人辽宁XX**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X,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盘锦X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XX,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1)昌民二初字第0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盘锦XXXX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2年8月28日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盘锦XXXX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给付被执行人盘锦XXXX有限公司2012-2013年房屋租金20万元,已被本院于2012年8月28日裁定扣留,并向盘锦XXXX销售服务公司发出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义务人盘锦XXXX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经本院传唤异议人盘锦XXXX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听证,按撤回异议处理,协助执行义务人应协助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盘锦XXXX有限公司享有的房屋租金人民币20万元。(盘锦XXXX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交付2012年至2013年租金人民币2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金生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阿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