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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初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原告邓满兴与被告赵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满兴,赵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632号原告邓满兴,男,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农民,住临武县舜峰镇西城村上西街8组。被告赵敏,女,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住临武县舜峰镇解放南路3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满兴与被告赵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满兴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满兴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满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邓满兴负担。代理审判员  乔启东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骆美霖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