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初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原告邓满兴与被告赵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满兴,赵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632号原告邓满兴,男,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农民,住临武县舜峰镇西城村上西街8组。被告赵敏,女,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住临武县舜峰镇解放南路3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满兴与被告赵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满兴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满兴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满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邓满兴负担。代理审判员 乔启东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骆美霖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