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陕刑三终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李西平、李兴年、李成程故意伤害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西平,李兴年,李成程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4)陕刑三终字第00116号原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西平,别名李西朋,男,汉族,初中文化,1974年5月29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农民。2013年3月1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兴年,男,汉族,小学文化,1957年7月28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农民。系本案被害人李某甲之父。2013年6月2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成程,男,汉族,小学文化,1982年9月16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农民。2013年3月1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辩护人王俊武,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西平、李兴年、李成程犯故意伤害罪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苍虎、李科鹏、李西平、李兴年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2013)西刑一初字第002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李西平、李兴年、李成程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和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1年,因被害人李某甲家与被告人李西平因接引水管发生矛盾并打架,后经塔山村村委会和当地派出所调停了纠纷,但双方为此结怨。2013年3月16日17时许,李某甲在村中一商店附近遇见李西平,二人发生口角,继而发生厮打,李西平用水泥块将李某甲的耳朵打伤,双方被村民劝开。李某甲回家告知了其父被告人李兴年、其兄被告人李成程,三人遂商量决定教训李西平。当晚20时许,李兴年,李成程、李某甲携带木棍、洋镐把到村中寻找李西平未果,后在村民李某乙家中找到了李西平之父被害人李苍虎,李兴年伙同李成程、李某甲持木棍将李苍虎打伤,后父子三人返回家中。李西平得知其父李苍虎被打伤后,即赶往家中并电话通知其弟被害人李科鹏回家。当晚23时许,李科鹏回到村中。李兴年、李成程、李某甲父子三人见到李科鹏,即持木棍追打李科鹏,致李科鹏受伤并逼问李李西平在什么地方后,李兴年父子三人即前往寻找。途中,适逢李西平骑摩托车进村,李兴年父子三人即追赶李西平。李某甲率先赶上,与李西平厮打在一起。厮打中,李西平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在李某甲的胸部捅刺,随后赶到的李兴年、李成程持木棍将李西平打倒在地。后李兴年等人将李某甲送往医院抢救,李某甲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李西平电话报警,称其本人与其父李苍虎被人打伤。民警赶到现场后,将李西平、李科鹏、李苍虎三人送往医院抢救。经法医鉴定:李某甲系右胸部锐器刺创造成心包、右肺贯通伤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李科鹏的损伤程度属重伤;李苍虎的损伤程度属轻伤;李西平的损伤程度属轻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科鹏遭受的物质损失为医疗费25385.36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苍虎的损失为误工费等3000元。李西平的损失为误工费等2000元。李兴年的损失为丧葬费22165元。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西平不能正确处理邻里矛盾,持刀伤人,致一人死亡;被告人李兴年、李成程持械殴打他人,致一人重伤,二人轻伤,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对被告人李西平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李西平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李西平认罪态度好之辩解、辩护理由,经查,本案先由李西平与李某甲发生争执、厮打,李西平将李某甲打伤,后被告人李兴年、李成程及被害人李某甲为报复李西平,持械围殴李西平,李西平持刀致伤李某甲,致李某甲死亡,双方的行为系互殴,均不具有正当性,李西平的行为不构成防卫过当,但被害人李某甲一方存在严重过错,故李西平及其辩护人关于李西平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的辩解、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李西平犯罪后主动投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讯问时交待了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尚好,其行为已构成自首。对被告人李兴年、李成程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西平一方存在过错及两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之辩护理由,经查,本案系由民间矛盾引发,李西平在与李某甲发生争执后将李某甲打伤,对引发本案存在过错责任;李兴年、李成程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尚好,故二辩护人的上述辩护理由成立。综合以上情况,可分别对三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物质损失,依法予以赔偿。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以被告人李西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李兴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李成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木棍一根予以没收;被告人李兴年、李成程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科鹏物质损失人民币二万五千三百八十五元三角六分,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苍虎物质损失人民币三千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西平物质损失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李西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兴年物质损失人民币二万二千一百六十五元;上述之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上诉人李西平在二审期间申请撤诉。上诉人李兴年提出,2011年,被告人李西平父子三人因接水管纠纷殴打其子李成程并毁坏其家财物;案发前,李西平又殴打其子被害人李某甲,引发本案,并致李某甲死亡,应从重处罚,原判对其量刑畸轻。其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经过,请求从轻处罚。本案其子李某甲身亡,原判却仍判令其与李成程承担较李西平多的赔偿责任,不合情理,有失公平。上诉人李成程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西平对引发本案具有过错,李成程属从犯,原判量刑过重;本案其弟被害人李某甲已被伤害致死,其父子又均被判刑,家里现只有妻子抚养年仅两岁多的孩子,生产生活困难,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李西平、李兴年、李成程犯故意伤害罪及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的经济损失的事实清楚、正确,有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证人李某丙证明,他系塔山村村委会主任。2011年3、4月份的一天,李某甲家给老庄基地铺水管要经过李西平家门口前,李西平不让过,两人为此发生争吵并打了起来。两人都没有什么明显的伤。当晚,李西平、李科鹏、李苍虎三人用棍棒把李成程打伤了。后来,他代表村上和派出所民警给双方调解,双方相互道歉,并不再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双方都认可了调解结果。2、证人刘某证明,她系李某甲的未婚妻。2013年3月16日15时许,她和李某甲带李成程的孩子去村里十字商店给孩子买糖。在距商店30-50米处遇上李西平由南向北走过来。李西平对李某甲说李某甲瞪他,李某甲说谁瞪了,李西平就骂李某甲,抡起手里的拉犁想打李某甲,被她和李某甲挡住了。他们把李西平的犁夺下来扔在了一边,李西平就和李某甲厮打在了一起,相互拳打脚踢。李西平的父亲李苍虎也过来参与了厮扯,她也动手拉架。李西平从地上捡起三块石头,把李某甲一个耳朵砸烂了,另一个耳朵也被李西平揪烂了。3、证人李李某丁证明,他系塔山村3组村民,在村什字的家中经营小商店。3月16日17时许,他听说有人打架了,出门后看见李西平和李某甲在东侧什字处相互骂,李西平从地上捡起水泥块向李某甲砸,其中一下砸在了李某甲的耳朵处,当时就把头打破了。他就上去阻挡李西平,并劝李某甲快走。4、证人李某戊证明,他系塔山村卫生室医生。案发当天下午,李某甲到卫生室看伤,说是叫别人打了。李某甲的右耳轮上部有一1c米长的伤口,右耳轮耳坠处也有一1c米宽、2c米长的口子。5、证人李某己证明,他系塔山村二组村民,李西平的朋友。2013年3月16日19时许,李西平到他家说,下午在村子十字和李某甲打架了,他用石头、砖将李某甲的脸砸烂了。6、证人李某乙证明,他系塔山村村民。2013年3月16日19时许,李苍虎到了他家。过了约10余分钟,李兴年就到了他家,问李苍虎为什么打他儿媳妇,李苍虎说他没有打人。李兴年叫李苍虎出去说,两人出了他们家门。之后的事他就不知道了。7、被害人李苍虎证明,2011年,他给家中新庄子接了自来水管,李成程未经他允许,多次在他家水管接水,他也说了李成程。为此,李成程和其弟李某甲与他长子李西平还发生了打架。后来,村上给两家进行了调解。但两家从此就产生了矛盾,双方多次发生冲突,但都被乡邻劝开了。2013年3月16日晚20时许,他在李某乙家看电视,李兴年把他叫了出来,李兴年、李成程、李某甲一人拿着一根木棍。李兴年问他李西平在哪儿、电话多少,他说不知道。李成程说李西平今天不回来,就把他“日踏”在这里。李成程说完就用木棍打他,打他的胳膊和双腿,把他打倒了。8、证人李李某庚证明,他系被害人李苍虎的侄子。2013年3月16日20时许,李苍虎的孙女到他家说,李苍虎被李成程打了。他到现场后,看见李苍虎躺在他家跟前的坡上。李苍虎说,他的腿被打坏了,动不了了,让他给李西平打电话。他给李西平打电话,说李苍虎被李成程父子打伤了,李西平说知道了,就挂了电话。9、被害人李科鹏证明,2013年3月16日21时许,他哥李西平打电话说,父亲李苍虎被李兴年父子打了,让他尽快回村。约1小时后,他骑电动车载着女友张某从西安市回到了家中。他发现家中的简易门已被人推倒,门帘被人拉下来扔在院子里。他准备出门去找其父李苍虎或其兄李西平,他和张某刚出门,就看见李兴年、李成程、李某甲父子三人手里拿着铁棍,他见状便跑。当他跑到李某辛家门口时,李兴年父子三人追上了他,用铁棍打他,打在他腿上、腰上、胳膊上和头上,把他打倒在地。对方在打他的过程中,还问他李西平在哪儿,他谎称李西平人在老庄子呢。对方临走时,李成程还威胁他不准报警,否则将他“日踏”了。10、证人张某证明,她系被害人李科鹏的未婚妻。2013年3月16日21时许,李科鹏接到李西平的电话,说其父让人打了,让李科鹏赶快回家。李科鹏就骑电瓶车载着她一起回到了塔山村李科鹏家新房子。他们发现新房临街的木门已被人踩烂了,家门锁着,家里没有人。李科鹏给李西平打电话,没有打通,李科鹏便说去村里找李西平。她和李科鹏出了家门刚走到街道上,对面过来三名男子,拿着手电、铁棍。其中一个人走到了李科鹏跟前,啥话都没说,就打了李科鹏一棍。李科鹏就朝村口方向跑了,那三个人手拿铁棍就追了过去。当她跑到村中一商店处时,发现那三个人正用铁棍打李科鹏。李科鹏仰面躺在地上,头被打破了,流了好多血。那三个人围着李科鹏继续打,她上前阻止,其中一个人在她左腿上打了一棍。对方把她推到一边,说不让她管,否则连她一起打。对方打了约10分钟才停手。对方还问李科鹏李西平在哪里,李科鹏说,李西平在村子上面的老房子。那三个人拿着铁棍就走了,临走还威胁她和李科鹏不准报警。对方走后,李科鹏就打电话报了警。他俩接到了李西平的电话,李西平说他在村子拐弯处也被人打伤了。11、证人杨某证明,他系塔山村支部书记。2013年3月16日23时许,李成程给他打电话,说李某甲被人用刀捅了,人在进村的水泥路拐弯处。他叫上村长李某丙一起往出事的地方走,他看见李兴年拿着一把刀向他们走来。李兴年说这就是捅人的刀,让他交给公安机关。这时派出所的人来了,李兴年就把刀给了公安人员。他是事后知道李西平把李某甲捅了。12、上诉人李西平供述,两年前,李某甲家拉水管需经过他家,他和李某甲、李成程发生了矛盾。事情虽经村委会进行了调解,但两家的关系一直不好。2013年3月16日18时许,他从地里拿着犁回家,走到村中李李某丁的小卖部附近时,遇到了李某甲和他女友。李某甲见到他就骂他,他和李某甲吵了起来。李某甲扑上来在他脸上扇了两三下,把他的脸打破了,并把他推在地,李某甲的女友也在他身上踢了几脚。他从地上拾了一块石头向李某甲扔过去,把李某甲的头打破了。两人被群众拉开后,他就回家了。当晚22时30分许,他骑摩托车从蓝田汤峪回家途中,接到了堂哥李某庚的电话,李某庚说他爸李苍虎被李兴年父子三人打伤了。他就往家中赶,并打电话通知他弟李科鹏回家。他行至邻村段村时,他弟媳妇张某给他打电话说李科鹏在家门口被三人围着,用棍打伤了。当他行驶至进村大坡上面时,看见李兴年、李成程、李某甲三人手持木棍向他走来,对方看见他后,其中有人说往死里打。他看见对方人多,手里又拿着木棍,他扔下摩托就向坡下跑,对方三个人拿着木棍在后面追。他跑了大约50米,到了进村水泥路拐弯处时,被赶到的李某甲一棍打在腿上,将他打倒在地,李兴年、李成程也上来用木棍打他,还有人说往死里打。他感觉对方打了他有十几棍,腿已经被打断了,右手也被打断了。他被打得受不了了,就用左手从棉上衣口袋里掏出一把水果刀,持刀向对方捅去,捅到了一个人的身上,具体捅在什么部位他说不清楚。他刚拔出刀子,就有人用木棍在他左手上打了一棍,刀子就掉在了地上,对方又继续用木棍把他。打了有十几棍后,对方有人喊快跑。对方离开后,他就打电话报了警。13、上诉人李兴年供述,案发之前,他给家中老庄子接自来水,管道要经过李西平家门前,在李西平门前的管道上接水,李西平不让接,双方发生了矛盾。后来调解解决了。2013年3月16日17时许,他本家一个小孙子到他家告诉他,李西平把李某甲的耳朵打出血了。他跑到村口小卖部门口时,看见李某甲的耳朵流血了,李西平站在旁边。他带李某甲去村卫生室包扎后,就和李某甲回家了。李某甲告诉他,李西平说李某甲瞪他,两人就打起来了。20时许,他大儿子李成程回来了,听说李某甲被打了,李成程很生气,他也很生气。22时许,他叫上李成程、李某甲一起去李西平家找李西平。他当时拿了一根木棍,李成程拿了一根洋镐把,李某甲也拿了一根木棍。他从李某乙家把李苍虎叫了出来,他问李苍虎为啥打他儿子,李苍虎说没打。他父子三人就用木棍在李苍虎身上、腿上乱打,把李苍虎打倒在地。之后,他父子三人就回家了。22时许,他听见李苍虎的二儿子李科鹏在外面骂,他就叫上李成程、李某甲,他和李某甲手里拿木棍,李成程拿洋镐把,三人一起跑了出去。他当时想,李苍虎都把儿子叫回来了,还不如先下手为强。他看见李科鹏和他媳妇在路上,就拿木棍在李科鹏头上打了一下,李成程、李某甲也持棍在李科鹏身上、腿上乱打,把李科鹏打倒在地,李科鹏没有还手。打完李科鹏后,他父子三人又去李科鹏家找李西平,结果家门锁着。他一气之下,就和两个儿子一起把李科鹏家的门推倒了。他们父子三人又去找李西平。他和李某甲走到李苍虎家门口,看见李西平站在路边。他上去就用木棍打了李西平背上一下,李西平就沿着公路往进村口的水泥路方向跑,跑的时候把自己的摩托车撞倒了。他就说追,他和李某甲在后面追,李某甲在前,他在后。追到进村路口时,李某甲追上李西平,就用木棍打李西平,没有打上,李某甲扔掉木棍,双手抓住李西平的肩膀,两人就厮扯到了一起。他听到李某甲喊了一声他被刀戳了。他一听就急了,拿木棍把李西平打倒在地。李成程赶过来,看见李某甲受伤了,从背后抱着李某甲。李西平又拿刀往李成程背上戳,他赶紧拿木棍在李西平手上打了一棍,把刀打在了地上,他把刀捡了起来。他看到李某甲的胸口不停地流血,就用木棍朝李西平的腿上乱打,李成程也拿木棍打李西平。警察来后,他把刀交给了警察。14、上诉人李成程供述,几年前,因为接自来水管,他家就与李苍虎家有积怨。2013年3月16日20时许,他回到家中,看到李某甲的耳朵受伤了,李某甲说是李西平打的,他听后很气愤。22时许,他和父亲李兴年、弟弟李某甲手拿木棍去李西平家新庄子找李西平。李西平家没人,他们父子三人就把李西平家的简易栅栏门推倒了,把房子门帘扯下来扔到了地上。李兴年说李苍虎可能在李某乙家,他们父子三人便去了李某乙家。李兴年把李苍虎叫了出来,李兴年问李苍虎为啥打人,李苍虎说他没打,李某甲就用木棍打李苍虎。他们父子三人都用木棍打李苍虎了,主要打的是腿部,一直把李苍虎打到求饶、认输。之后,他们父子三人就回家了。他们后来听见李西平家周围狗叫得厉害,他们父子三人就出去看。他们在半路上遇见了李科鹏,李科鹏问谁把他的门掀倒了,李某甲说是他们,咋了。说着,李某甲就动手打李科鹏,李科鹏见他们三人都拿着棍,就向公路上跑,他们父子三人就猛追。追上后,他们三人就用棍子打李科鹏,在身上、腿上乱打。在打的过程中,他和李兴年还问李科鹏李西平在哪里,李科鹏说李西平在老庄子那里。他们便前往李西平家老庄子找李西平,结果没有找见人。于是,他们就分头寻找李西平。后来,李兴年、李某甲先发现了李西平,当时李西平的摩托车在路边撑着。他便向坡下跑,李兴年、李某甲在前面追李西平。他从远处看见李兴年、李某甲在村口公路拐弯处把李西平追上了,李兴年、李某甲和李西平厮扯在一起。等他到跟前时,李某甲已经被李西平弄倒了,李兴年正用棍猛打李西平,他也用木棍打李西平。他听李某甲喊他难受得很,他就去扶李某甲。李西平用刀戳到了他的背上,他因为衣服穿得厚,只把衣服戳烂了,人没有受伤。李兴年也急了,用棍猛打李西平,把李西平打倒了。他看见李某甲前胸的伤口往外流血。他们把李某甲送往医院,李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15、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李西平指认塔山村村北水泥路拐弯处即是其被李兴年、李成程、李某甲殴打及其持刀刺伤李某甲的地方;上诉人李兴年、李成程分别指认村民李某乙家门口即是其伙同李某甲用木棍殴打李苍虎的地方,指认村民李某辛家门口的水泥路处即是其父子三人持木棍殴打李西平、李西平用刀刺伤李某甲的地方,指认李西平家新庄子处即是其父子三人推倒该处临时简易栅栏门的地方。被告人李西平从一组6把刀具中辨认出其用于刺伤李某甲的刀具;被告人李成程从一组6根木棍中辨认出案发时李兴年所持木棍和与他所持的洋镐把相像的洋镐把。1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本案现场位于塔山村李某乙家西北方向35米处进村的水泥路上。在距李某乙家西北方向35米、距水泥路北沿115cm的路面上有一处范围为46×40cm的滴落血迹(已拍照并提取,编号为1号血迹)。距1号血迹西侧420cm、距水泥路北沿198cm的路面上有一处范围为92×85cm的滴落血迹(已拍照并提取,编号为2号血迹)。另从现场提取折叠刀一把,匕首总长为20.5cm、柄长12cm、刃长8.5cm、宽2.5cm,刀刃上有“STAINLESSCHINA”字样。从李兴年家提取木棍一根,木棍长145cm、直径3cm。从李成程家提取被李西平用刀划破的棕色皮衣一件。17、生物物证/遗传关系鉴定书证明,在送检的2号血样中检出人血,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李某甲,其似然比率为7.607315×1018,在排除同卵双胞胎情况下,支持上述血痕为李某甲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在送检的1号血样中检出人血,经15个STR分型,未获得STR基因型;在送检的折叠刀和木棍中均未检出人血。18、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证明,尸表检验:死者李某甲上身所穿灰蓝横条纹圆领绒衣,前胸正中距领口15cm处有一斜行长1.5cm纤维破口,断端毛糙,胸前附有大量血迹。头面部:颜面部呈失血貌,双眼睑球结膜苍白,角膜透亮,双瞳孔等圆等大,直径0.6cm。左耳廓中央部有一1×0.5cm表脱皮瓣,耳垂根部有一长0.5cm挫裂创口;右耳廓有5×3.5cm范围青紫肿胀区,其中耳廓上缘有一横行长1.5cm挫裂创,耳廓中央部有一斜行长1.5cm挫裂创。右侧颧弓下有一长1cm表脱。颈项部:右颈部8×3cm范围内散在条形表脱,长度2至5.5cm不等,右下颌至右颈部在8.5×7cm范围内可见散在斜行不规则表脱,长度0.5至3cm不等。胸腹部:前胸部右侧胸锁关节下9cm处有一斜行长2cm皮肤创口,创缘整齐,创角上钝下锐,深达胸腔。解剖检验:常规纵行切口打开胸腹腔,前胸部右侧胸锁关节下第3、4肋间有一斜长2.3cm创口,深达右胸腔;见心包侧有9×9cm范围血肿,其中有一斜行长1.8cm破口;剪开心包,可见心包内有积血50ml,心脏未见损伤。右侧胸腔积血及血凝块3500ml,右肺萎缩,右肺中叶内侧下缘可见一长1cm贯通创口。分析:根据尸检所见,死者右胸前3-4肋间有一斜行长2cm皮肤创口,创缘整齐,创角右上钝左下锐,创腔内无组织间桥,其特征符合一单刃锐器刺戳形成,刃宽2cm。解剖见心包前壁及右侧壁两处贯通创口,心包内积血50ml,右肺中叶内下缘可见一长1cm贯通创口,右侧胸腔积血及血凝块3500ml,应为锐器刺入胸腔后贯穿心包,再刺创右肺中叶,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故死者系右胸部锐器刺创造成心包、右肺贯通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死者双耳及颈部两侧散在条索状表脱及挫裂创,该部分损伤符合钝器及拳脚所致,为非致命伤。检验意见:李某甲系右胸部锐器刺创造成心包、右肺贯通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19、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李苍虎外伤致左手第3、4、5掌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李科鹏外伤致脾脏破裂,其损伤程度属重伤;李西平外伤致左手第3、4掌骨骨折、右腓骨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20、李苍虎、李科鹏的医疗费等票据证明其遭受经济损失情况。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李西平、李兴年、李成程均不能正确处理邻里矛盾,以致分别持刀、械报复殴打伤害对方,在斗殴中,李西平持刀伤人,致一人死亡;李兴年、李成程与被害人李某甲(已亡)共同持械殴打他人,致一人重伤,二人轻伤,上诉人李西平、李兴年、李成程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均应依法惩处并应分别赔偿因各自犯罪行为给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上诉人李西平不能正确处理与被害人李某甲的口角争执并打伤李某甲,激化矛盾,引发上诉人李兴年、李成程及被害人李某甲父子三人持械报复,在打斗过程中,李西平持刀伤人并致被害人李某甲死亡,但其具有自首情节,原判对其定罪量刑及民事赔偿责任判处适当。对于上诉人李兴年上诉理由,经查,其父子三人与李西平因引水所起纠纷已经村委会调解处理结束,与本案已无关系;而案发前李西平不该因琐事殴打被害人李某甲,但此事应依法处理,上诉人李兴年却与上诉人李成程及被害人李某甲持械报复,分别殴打李苍虎、李科鹏和李西平引发本案并致一人重伤,二人轻伤;李西平因琐事殴打被害人李某甲亦有责任,但被害人李某甲系因与李西平在相互打斗时被李西平持刀致死,原判依据本案起因性质、李兴年、李西平的犯罪情节和过错责任大小、李兴年的认罪态度和李西平具有自首情节及双方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情况,对二人所作判处适当,公平合理。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对于上诉人李成程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李西平不该因琐事殴打被害人李某甲,但上诉人李成程与其父李兴年、其弟即被害人李某甲不依法处理此事却寻求殴打报复对方,对引发本案具有相同过错,且共同致一人重任、二人轻伤,系主犯,但综合考虑本案因民间矛盾引发、李成程认罪、悔罪和其家庭困难等情况,对其可再予从轻处罚,但不符合适用缓刑条件且不宜适用缓刑。故对其及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和意见,予以采纳;对其及辩护人请求适用缓刑的上诉理由和意见,不予采纳。原审判决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对上诉人李西平、李兴年量刑及对上诉人李西平、李兴年、李成程的民事赔偿责任,均判处适当,可予维持。上诉人李西平二审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原判对上诉人李成程的量刑不当,可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二十五条第一款(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刑一初字第002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二、四、五项,即被告人李西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李兴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木棍一根予以没收;被告人李兴年、李成程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科鹏物质损失人民币二万五千三百八十五元三角六分,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苍虎物质损失人民币三千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西平物质损失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李西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兴年物质损失人民币二万二千一百六十五元;上述之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二、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刑一初字第002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三项,即被告人李成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上诉人李成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7日起至2016年3月16日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 明 德代理审判员 赵 进 轩代理审判员 魏桐轩二0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沈 蓓 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