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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商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荣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荣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吴江商初字第228号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中山南路1777号。法定代表人陆玉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波。委托代理人钱骏。被告徐荣。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荣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戴顺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由于被告徐荣下落不明,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依法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蒋波、钱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荣经本院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公告期间届满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0年9月26日,被告向原告申领信用卡,并签订信用卡领用合约一份,原告对其申请资格进行审核后,向被告发放信用卡,截至2014年2月18日,被告结欠本金73367.84元,利息9798.4元,原告催讨未果,故提��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3367.84元,利息9798.4元(暂计算至2014年2月18日,自2014年2月19日起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徐荣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26日,被告徐荣向原告申请办理垂虹贷记卡一张,并填写贷记卡申请一份。该申请表载明:卡号62×××93,被告签字确认“本人已仔细阅读《吴江农村商业银行垂虹贷记卡领用合约》的全部内容,自愿签署并依约履行该协议”。该申请表背面所附的《吴江农村商业银行垂虹贷记卡领用合约》系原告提供的格式条款,合约中原告为甲方,申请人为乙方,第十一条规定:除另有规定,对乙方非现金交易,甲方根据不同产品给予乙方最长不超过56天的免息期。乙方在免息期内全部偿还透支款的,无须支付消费透支交易的透支利息;否则甲方自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记收利息至乙方清偿日止,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后原告向被告核发了吴江农村商业银行垂虹贷记卡。此后,被告使用该卡进行了透支消费,截至2014年2月18日,被告结欠信用卡透支本金73367.84元,利息9798.4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吴江农村商业银行垂虹贷记卡申请表》、《吴江农村商业银行垂虹贷记卡领用合约》、徐荣消费还款明细以及原告委托代理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明确表示自愿遵守《吴江农村商业银行垂虹贷记卡领用合约》的前提下,经被告申请,向被告发放垂虹贷记卡,该领用合约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持卡透支消费,却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还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立即归还透支本金、利息的主张,证据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荣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公告期间届满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荣应归还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73367.84、偿付利息9798.4元(暂计算至2014年2月18日,自2014年2月19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领用合约约定继续计算利息)以上两项合计后,由被告徐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xxxx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9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439元,由被告徐荣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 判 长 戴 顺 娟代理审判员 袁   媛人民陪审员 陈 玉 琴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许���蔚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期利息。《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当支付未偿还部分自银行记帐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应当支付现金交易额或透支额自银行记帐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第二十二条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第二十三条贷记卡透支按月记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