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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京民初字第130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高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京民初字第1301号原告高某。委托代理人樊巧云、刘东霞,江苏东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原告高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孙文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