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京民初字第130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高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京民初字第1301号原告高某。委托代理人樊巧云、刘东霞,江苏东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原告高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孙文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