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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三中法刑执字第267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朱志超盗窃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志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三中法刑执字第2671号罪犯朱志超,男,1984年12月27日出生于重庆市黔江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黔法刑初字第403号刑事判决,认定朱志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4年7月16日以罪犯朱志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朱志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共获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志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1年4月13日起至2016年4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南洪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