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洱民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姜顺生诉张亚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洱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洱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顺生,张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洱民初字第316号原告姜顺生,男,1978年5月29日生,白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被告张亚,女,约41岁,汉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顺生诉被告张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顺生于2014年7月24日以双方已私下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的撤诉申请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顺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姜顺生负担。审判员 ���何嵋昆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  燕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