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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涪执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绵阳市智龙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邓兴苗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智龙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邓兴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执字第1065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智龙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邓兴苗,男,生于1966年,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受理绵阳市智龙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2013)涪民初字第715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邓兴苗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邓兴苗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志强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文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