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民初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叶建平与吕钦亮、徐荣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建平,吕钦亮,徐荣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初字第1221号原告叶建平,男,198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吕钦亮,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委托代理人吴仁淋,武夷山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荣英,女,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建平与被告吕钦亮、徐荣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建平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建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36元,减半收取3168元,由原告叶建平负担。审判员 虞惠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杰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