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内东执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内江市立红糖酒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罗云买卖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江市立红糖酒贸易有限公司,罗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内东执字第470号申请执行人内江市立红糖酒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孙仙强,系四川管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罗云,男,汉族,1986年10月6日出生,内江市东兴区人,居民。申请执行人内江市立红糖酒贸易有限公司依据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4)内民民初字第62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罗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尚有37740元未执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江市立红糖酒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罗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请求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俊峰执行员 徐晓阳执行员 冯 骄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