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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海商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大连军兴石化有限公司与文登玖阳航运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军兴石化有限公司,文登玖阳航运有限公司

案由

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海商初字第133号原告:大连军兴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泰华大厦。法定代表人:李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洋,辽宁五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登玖阳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文登市高村镇兴高路四。法定代表人:王向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军兴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文登玖阳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军兴石化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文登玖阳航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0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8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 光审 判 员  信 鑫代理审判员  董世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翠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