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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三健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三健民初字第81号原告:陈某甲。被告:陈某乙。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经本院释明法律关系后请求撤回对被告陈某乙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审 判 员 王爱贵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赖宇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