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359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肖金花与王本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金花,王本珠,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3月)》: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3591号原告肖金花。委托代理人范豪金,上海富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本珠。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责人李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涛,该公司员工。原告肖金花与被告王本珠、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以下称华安财保安徽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肖金花申请撤回对被告纪建帮的起诉,本院依法口头裁定予以准许。原告肖金花的委托代理人范豪金、被告王本珠、被告华安财保安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金花诉称,2013年5月26日20时39分许,被告王本珠驾驶牌号为皖L3XX**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上海市曹安公路金园一路西侧约200米处,与骑电动车行驶至此的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王本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华安财保安徽公司系承保肇事车辆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现原告起诉要求上述被告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医疗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7,723.6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0元、营养费3,600元、误工费12,000元、护理费4,860元、残疾赔偿金87,70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电动车停车费231元、交通费500元、电动车损失费500元、衣物损失费500元、鉴定费1,800元、律师费3,000元,前款由被告华安财保安徽公司在强制保险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强制保险内优先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王本珠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王本珠辩称,对事发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鉴定费、律师费不同意赔偿,其它同意保险公司意见,其垫付的费用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被告华安财保安徽公司辩称,肇事摩托车在本公司投保了强制保险,但造成原告受伤的并非交通事故。医疗费应扣除伙食费、护理费及非医保费用;原告未提供暂住证,残疾赔偿金不认可按城镇标准计算,应按农村标准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由法院按规定处理;误工费认可每月1,820元;电动车修理费500元予以认可;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交通费过高,由法院酌定;停车费、鉴定费、律师费不属保险理赔范围。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6日20时39分许,被告王本珠驾驶牌号为皖L3XX**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上海市曹安公路金园一路西侧约200米处,与骑电动车行驶至此的原告肖金花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王本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肖金花无责任。原告肖金花受伤后至上海市普陀区利群医院治疗,住院9.5天,共花费医疗费27,723.60元。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肖金花的伤残情况作了鉴定,并于2013年10月20日出具复医(2013)残鉴字第356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原告肖金花因交通事故所致右上肢功能障碍已构成十级伤残。另需遵医嘱择期行内固定取出术。原告伤后予以休息五个月,营养二个月,护理二个月。后期内固定取出后予以休息一个月,营养一个月,护理一个月。为本次鉴定,原告肖金花支付鉴定费1,800元。因当事人间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诉讼来院。为此诉讼,原告肖金花支付律师费3,000元。另查明,1、原告肖金花为农村户籍,其为治疗、鉴定及处理本起交通事故事宜花费了一定数量的交通费用,并支付了电动车停车费231元;上海市嘉定区真新街道金栅桥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原告自2011年10月至2013年6月居住在嘉定区真新街道栅桥354号101室;上海市普陀区惠众家庭劳务介绍所出具证明,原告自2012年1月至事发时从事家政工作;原告事发时所骑电动车经定损为500元;2、事发后,被告王本珠给付原告肖金花现金17,000元;3、肇事车辆牌号为皖L3XX**二轮摩托车在被告华安财保安徽公司投保了强制保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上述事实,有交通事故简易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强制保险单、病史资料、医疗费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部分交通费发票、劳动合同、有关证明、居住信息表、停车费发票、定损单、律师费发票等书证及当事人的陈述为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机动车投保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本起事故经公安部门认定,被告王本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肖金花无责任,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肇事车辆牌号为皖L3XX**二轮摩托车在被告华安财保安徽公司投保了强制保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被告华安财保安徽公司应在强制保险内承担赔偿责任。对超出强制保险部分,因本起事故被告王本珠承担全部责任,故本院确定由被告王本珠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至于具体的赔偿范围和金额则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确定。1、医疗费27,723.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电动车损失费500元、停车费231元、鉴定费1,800元、律师费3,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强制保险内优先赔偿,本院予以照准;2、残疾赔偿金,原告虽为农村户籍,但其事发前已在本市城镇地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其主要收入来源于本市城镇地区,主张按本市城镇居民标准结合其伤残情况计算为87,702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3、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衣物损失费、交通费,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分别酌定为2,700元、3,600元、10,920元、100元、3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内赔偿原告肖金花118,122元。其中,在医疗赔偿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在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残疾赔偿金87,702元、护理费3,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300元、误工费10,920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衣物损失费100元、电动车损失费500元;二、被告王本珠应赔偿原告肖金花医疗费17,723.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0元、营养费2,700元、电动车停车费231元、鉴定费1,800元、律师费3,000元,与被告朱金敏已付的现金17,000元相抵,被告王本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肖金花8,684.6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52元,减半收取1,626元,由被告王本珠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俞建忠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金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