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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东民三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原告于海明与被告吴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海明,吴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东民三初字第222号原告:于海明,男,198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吴莹,女,197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于海明与被告吴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婷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袁玲、人民陪审员张志锋共同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于海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 婷审 判 员  袁 玲人民陪审员  张志锋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