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富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马春龙盗窃罪被告人李晓艳、田国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春龙,李晓艳,田国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富刑初字第8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春龙,男,198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26日被富锦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同年7月6日被转为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富锦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晓艳(常用名李晓燕),女,1978年3月4日出生,汉族,无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现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6月26日被富锦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同年7月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田国辉,女,身份证号码2323011979********,197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现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6月26日被富锦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同年7月6日被取保候审。富锦市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刑诉(2014)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春龙犯盗窃罪,被告人李晓艳、田国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春龙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李晓艳、田国辉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富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雪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春龙、李晓艳、田国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富锦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盗窃犯罪2014年6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马春龙在富锦市翰林小区10号楼附近,将被害人林某停放的1辆灰色轻骑125型摩托车盗走(价值人民币2160元)。赃物销赃获款人民币130元。案发后,销赃款已被依法收缴,赃物已被依法追缴并返还被害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4年6月26日7时许,在富锦市朝阳社区28组被告人马春龙家中,被告人李晓艳、田国辉明知马春龙向其出售的灰色轻骑125型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160元)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以130元人民币明显低于市场上的价格收购。案发后,赃物已被依法追缴并返还被害人。经侦查,被告人马春龙、李晓艳、田国辉于2014年6月26日在富锦市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春龙、李晓艳、田国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富锦市公安局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照片、收缴/追缴物品清单、代收罚款收据、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被告人的到案经过,富锦市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马春龙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现实表现证明、黑龙江省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出具的被告人李晓艳、田国辉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现实表现证明,被害人林某的陈述,富锦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富锦市价格认证中心富价鉴字(2014)第02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价格鉴定结论明细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春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晓艳、田国辉明知被告人马春龙的摩托车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晓艳、田国辉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马春龙、李晓艳、田国辉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应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法适中,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春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6日起至2014年10月2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晓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三、被告人田国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荣坤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谷玉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