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旌法执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唐盛琦申请执行德阳德友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盛琦,德阳德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旌法执字第989号申请执行人唐盛琦。被执行人德阳德友机械有限公司。法宝代表人杨洁,该公司经理。唐盛琦与德阳德友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6日作出(2014)旌民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唐盛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5414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协议约定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了分期付款协议,在约定的履行期间及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之前,人民法院不能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旌民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宋志林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金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