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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汤执字第156-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黄庆军与吴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庆军,吴凡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汤执字第156-1号申请执行人黄庆军,男,汉族。被执行人吴凡,男,汉族。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的(2014)汤执字第15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吴凡所有小型轿车一辆,现因申请人黄庆军与被执行人吴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吴凡将名下的小型轿车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黄庆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吴凡所有的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曙玮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