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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安县秀水镇柏林村村民委员会与杨春、绵竹市西汽运业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县秀水镇柏林村村民委员会,杨春,绵竹市西汽运业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587号原告:安县秀水镇柏林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安县秀水镇柏林村。负责人:张子金,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佳宇,安县秀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春,女,生于1979年2月14日,汉族,住绵竹市。委托代理人:宋伟,男,生于1963年3月16日,汉族,住绵竹市,特别授权。被告:绵竹市西汽运业有限公司,地址:绵竹市西南镇红明村3组,组织机构代码:78229821-8。法定代表人:宋建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德成,公司职员。特别授权。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地址:德阳市旌阳区河东区龙泉山南路二段88号怡馨苑8幢1-6号,组织机构代码:78473926-7。法定代表人:蒲太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佳峰,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县秀水镇柏林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杨春、绵竹市西汽运业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县秀水镇柏林村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县秀水镇柏林村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县秀水镇柏林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刘文骏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诗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