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源民初字第98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张照霞与宋增叶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照霞,宋增叶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源民初字第983号原告:张照霞。被告:宋增叶。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照霞与被告宋增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照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照霞负担。审判员 郭娟绒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春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