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源民初字第98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张照霞与宋增叶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照霞,宋增叶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源民初字第983号原告:张照霞。被告:宋增叶。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照霞与被告宋增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照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照霞负担。审判员  郭娟绒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春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