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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潍城望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钟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潍城望民初字第134号原告秦某。委托代理人李作军,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原告秦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作军、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双方系自由恋爱,于某年某月某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由于双方婚前认识时间短,相互了解较少,婚后出现双方性格不和现象,双方经常因琐事吵闹、打架,被告也经常不回家。现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抚养子女,被告承担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年初经人介绍相识,某年某月某日登记结婚,某年某月某日生一女王某甲,某年某月某日生一子王某乙,两个孩子现均随被告生活。双方婚后时因家庭琐事争执。2014年3月份,双方分居至今。2014年4月30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子女,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双方虽因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应珍惜夫妻感情,不应轻率离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秦某诉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迎辉人民陪审员  王格纪人民陪审员  杨尚义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赵成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