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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民四(民)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马海祥诉上海罗德康普螺杆压缩机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海祥,上海罗德康普螺杆压缩机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四(民)初字第465号原告马海祥。被告上海罗德康普螺杆压缩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环东一路188号。法定代表人范庆锋,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海祥诉被告上海罗德康普螺杆压缩机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海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已预缴)。审判员 吴 青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笑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