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运盐执字第446-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运城市金源物资有限公司与闻喜县红星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运城市金源物资有限公司,闻喜县红星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运盐执字第446-2号申请执行人运城市金源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京虎,经理。被执行人闻喜县红星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福生,经理。申请执行人运城市金源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闻喜县红星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12月6日作出的(2012)运盐民初字第7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相关调查措施之后,确定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符合《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2)运盐民初字第7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海斌执行员 陈永峰执行员 马华达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娄 婕 百度搜索“”